代持期权(期权和代持股的区别)
1个月前 (11-22) 4 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代持期权,以及期权和代持股的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股权代持和隐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 2、期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 3、期权池期权的实现方式
- 4、代为持股有什么法律风险
- 5、辞职后期权怎么处理
股权代持和隐名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代持是隐名股东中的一种,都属于约定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在我国,隐名股东是普遍存在的,出资人之所以做隐名股东,可能是想规避法律方面的问题。隐名股东会有承担很多经济的风险,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可能会和显名股东之间签订一份代持股的协议。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实际出资人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中记载,实际出资人被通称为隐名股东,代持股人被通称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是却实际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东权益。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代持是指隐名股东实际对公司股权进行出资,享有公司股权的实际持有权利,但是明面上由显名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股权代持一般都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显名股东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但是出资、投资权益以及股份分红由隐名股东享有。
期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信用风险 期权代持涉及信任关系,即委托方对代持方的信任。如果代持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或违约,将给委托方带来信用风险。特别是在金融市场不稳定时,这种风险可能会加大。因此,选择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代持方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关键。流动性风险 期权代持可能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股权代持的风险 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风险 代持委托方虽然通过别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风险,但代持后的风险却随之而来,而且,这种风险有越来越大的可能。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事情发生了变化,变得“说不清楚”,比如,有些人会突然“犯起糊涂来”,会和委托人讨论谁是真正的出资人。
股权纠纷的重中之重是你持有股份的情况是否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如果你是直接持股,并且已经在工商局登记备案,那么你转让或不转让你的老板拿你是没有办法的,那么我觉得你拿着是比较好的选择。
期权池期权的实现方式
1、灵活的做法:创始人代持。设立公司时由创始人多持有部分股权(对应于期权池),公司、创始人、员工三方签订合同,行权时由创始人向员工以约定价格转让。员工持股公司。员工通过持股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可避免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带来的一些不便。中国上市前一般采用这个做法。虚拟股票。
2、首先,创始人可以选择代持方式。在公司设立初期,创始人会持有超出注册资本的额外股权,这部分股权代表了期权池。通过签订协议,公司、创始人和员工之间明确约定,当员工行权时,创始人会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其次,员工持股公司是另一种常见方法。
3、期权池的行权机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当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期权合同且合同正常执行时,员工有权在期权获得“成熟”(Vested)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购买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这个权利将持续有效,只要员工保持在公司的工作状态,不受离职影响。
代为持股有什么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的。(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收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下: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为他人代持公司股权,即成为显名股东,涉及多种法律风险,需谨慎行事。首先,债务清偿责任风险不容忽视。若公司负债,债权人可能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王新庄律师解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法律分析: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股份代持协议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股份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
辞职后期权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员工从公司辞职了期权是不能继续的,但是公司会按照市场价格的80%的价格来买回员工手中的股票。期权指的是股票期权,是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的权利。
另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者持有公司期权,那么辞职后,应该与公司办理转让,要求公司按市场价格支付期货,不然,反应到劳动局解决。
通常而言,除暂时离岗的情形外,员工离职后均不应继续享有未成熟期权,未成熟期权于员工离职之日随即失效。对于已成熟的期权,企业则需要根据离职的不同原因,制定有偿/无偿收回或者继续保留一定期限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回购主体、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问题上均有诸多考量。
另外,作为离职者,按照期权授予协议的要求,应该提前30天准备期权标的资产的清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以便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此外,当涉及期权授予协议的结算时,离职者还应该遵守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普通收入、股息收入和股本收益等内容,保证所有财务上的结算工作都能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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