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历史)
3周前 (12-03)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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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与社会保险基金有着明确的区别。前者是国家为应对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支出而设立的储备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国有资本转移、投资收益和多元筹集资金构成。它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投资原则,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等长期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剂。
3、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监督检查
1、第二十九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以及个人的缴费情况和其他征缴管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而地方税务机关则依法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和其他征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征收、集中管理的原则。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发放等社会保险事务。
3、第十一条:每月15日前,企业需向社保机构和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机构和税务机关确定缴费数额,税务机关组织费额入库并开具缴款单。第十二条: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机构根据个人意愿,保留、转移或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4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经抚顺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4日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7号令)。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条例
1、为了有效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的举报事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2、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3、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管理工作,强化基金监督,确保基金运作的公正与透明。根据第二条,所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涉及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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